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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内容

2017-02-17 15:22 来源:西藏人社局 浏览:206 次

济南社保服务网(www.jinanshebao.com)02月17日讯,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内容

一、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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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范围、条件及材料

(一)医疗机构

1.申请协议定点的范围

依法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不含医疗美容、不孕不育、体检等专科医疗机构)和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并经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可在证件有效期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协议定点。

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协作(合作)医院应单独申请协议定点。

2.申请协议定点的条件

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需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条件主要包括:

(1)遵守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健全。

(2)符合国家和卫生计生部门现有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执业标准。具有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场所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及以上。

(3)熟悉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药品种类须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相应标准。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不低于80%,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不低于7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备药率不低于60%。专科医疗机构备药率可适当放宽,但备药率不得低于50%。

(5)开业期满一年,在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事故。

(6)严格规范药品、医用器材等进货渠道,经营药品或医用器材等必须有“进、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

(7)医疗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协议定点所需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签订服务协议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医疗机构情况简介。

(2)单位名称、性质、地址、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对社会服务医疗机构有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4)可承担基本医疗能力的有关资料。包括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编制和实际开放床位数、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各类专业人员配置情况、专业技术特色等。

(5)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基本医疗保险和医保外药品目录清单。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分类和编号排列,标注药品的商品名、产地和价格、药品购进记录。

(7)开业期满一年的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均次医疗费、住院人次、平均住院床日、均次住院费用、均次床日费用。

(8)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9)卫生计生、药监、物价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10)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及地址地理位置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零售药店

1.申请协议定点的范围

依法经食品药品监督、工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在证照有效期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协议定点。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单独申请协议定点。

2.申请协议定点的条件

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需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条件主要包括:

(1)遵守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和设施设备,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2)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

(3)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

(4)零售药店配备的药品应达到一定数量,其中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不低于60%,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供应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藏药专卖店(直销店)配备的医保目录内藏药品种不低于80%。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

(6)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现有的设置标准要求,区域内有明显药品与非药品标志及分隔设施;药店用房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及以上。

(7)零售药店法人或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营业规模较大的零售药店应同时配备相应的驻店药师,营业时间内须有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经营范围内有中药饮片的,应配备执业中药师;藏药直销店应配备具有初级以上藏医药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5年以上藏医药工作经验的人员。

(8)开业期满一年,在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3.申请协议定点所需材料

零售药店申请签订服务协议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详见附件3)和药店情况简介。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和复印件。

(4)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5)从业人员名册和劳动合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基本医疗保险和医保外药品目录清单。按照国家、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分类和编号排列,标注药品的商品名、产地和价格。

(7)开业期满一年的药品“进、销、存”记录。

(8)药监和物价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9)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及店址地理位置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0)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受理

受理时间:经办机构每年的4月1日—4月20日和8月1日—8月20日集中受理医药机构的定点申请。

受理部门:经办机构从事医药服务协议管理的部门。

受理咨询电话:自治区医保局0891-6861127

拉萨市医保中心0891-6323614

日喀则市人社局医保科0892-8822407

山南市医保局0893-7826402

林芝市医保中心0894-5885227

昌都市医保局0895-4822077

那曲地区医保中心0896-3827060

阿里地区医保中心0897-2829696

受理方式:现场递交申请材料。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公告要求,接收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及时进行登记。对材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经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函询相关行政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医药机构所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一经核实,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变更受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同意变更的,与经办机构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不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服务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医院等级、单位性质、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不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可依据协议暂停医保刷卡系统、停止其费用结算或终止协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同意变更的,与经办机构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不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服务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变更名称、驻店药师、经营地址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不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可依据协议暂停医保刷卡系统、停止其费用结算或终止协议。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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