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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失业保险费率1月起降至1%

2017-03-28 14:27 来源:济南社会保险事业局 浏览:187 次

济南市失业保险费率1月起降至1%


济南社保服务网(www.jinanshebao.com)3月28日讯,近日,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经济南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具体实施办法:

1.2017年1月底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2017年4月至6月按0.5%的费率征缴,其中单位费率0.4%,个人费率0.1%;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按1%的费率征缴,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2.2017年2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2017年4月至5月按0.5%的费率征缴,其中单位费率0.4%,个人费率0.1%;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按1%的费率征缴,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3.2017年3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2017年4月按0.5%的费率征缴,其中单位费率0.4%,个人费率0.1%;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按1%的费率征缴,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4.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的失业保险费率设定为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5.2016年底前已暂停申报缴费且未恢复申报缴费的单位,失业保险设置至2016年12月。2017年1至3月已暂停缴费且尚未恢复申报缴费的单位,失业保险设置至最后缴费月。待单位恢复申报缴费,按具体情况设定失业保险费率。2017年2至3月恢复申报缴费的单位,按第3或第4条处理。

6.已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或离职人员,因下调费率造成的前期失业保险费多征缴部分原则上不予退费。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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