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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城镇生育津贴标准和生育保险调整政策知识

2016-11-28 16:28 来源:金投保险网 浏览:218 次

1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有哪些?

答: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据实支付,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顺产生育医疗费限额2000元;剖宫产生育医疗费限额3500元。(2)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限额1000元。(3)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限额600元。(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限额300元。

2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怎样支付的?

答: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1)放置宫内节育器限额300元。(2)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200元。(3)绝育手术输卵管结扎术限额200元,输精管结扎术限额100元。(4)复通手术限额3500元。

城镇生育津贴标准和生育保险调整政策知识问答

3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是什么?

答: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一胎生育津贴标准为(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津贴;(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津贴;(3)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或死胎的,按42天享受生育津贴;(4)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5天享受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津贴(1)、(2)的生育妇女,还可以享受以下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23周岁零9个月生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4问:用人单位中断生育保险缴费怎样补缴?

答:自中断缴费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12个月以内的,补缴中断期间生育保险费后,可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超过12个月的,自补缴之日起设立6个月的生育等待期,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问:什么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具有通辽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

6问:什么是重残、低收入家庭?

答:重残指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至2倍以下的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

7问:城镇居民到哪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到所在地社区或劳动保障所直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由学校、幼儿园统一负责办理。

8问:新出生居民怎样参保缴费,何时享受待遇?

答:新出生居民由其监护人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未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当月及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9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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