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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五证合一”后社保咋办理?

2016-10-11 10:55 来源:北京劳动就业报 浏览:177 次

济南社保服务网10月11讯:日前,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及时建立适合“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同时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要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按照“五证合一”制度进行社保登记的具体适用范围是什么?企业社保登记流程有啥变化?企业社保登记与职工参保登记如何衔接呢?

“五证合一”社保登记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指的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五证”合并为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一证”。

哪些企业可以按照“五证合一”制度进行社保登记?《通知》做了明确的解释。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北京市:“五证合一”后社保咋办理?

企业社保登记办理流程简化

《通知》要求,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收工商部门交换的数据,生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按规定存档。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其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商部门交换数据有疑义的,要及时反馈工商部门。

企业社保登记与职工参保登记如何衔接

《通知》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工商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与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有机衔接。

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公开信、公告、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

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核对“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对于已从工商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调取该单位基本信息,补充开户银行账号等有关资料,完成职工参保登记。职工参保登记时补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虚假申报社保参数缴费将受惩戒

登记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重要环节,在简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流程、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换证规定后,并不表示放松了对企业缴费情况的管理。《通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做好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

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时,要求企业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金额、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企业年报数据与实际参保缴费数据不一致、企业公示相关情况与参保缴费规模不匹配的,要及时与企业沟通,查找原因,作出处理。

对已取得“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并产生用工的企业,应通过查看参保缴费证明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等方式,核验是否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对存在虚假公示、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的,要督促企业更正;情节严重的,应商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文章来源:济南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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