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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16-10-13 16:32 来源:沈阳人社局 浏览:290 次

济南社保服务网10月13日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沈住公发〔2016〕25号)的规定,现将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沈阳市统计数据,2015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52元,按照有关规定,我市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5456元。

2.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各缴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公积金缴费操作规程

1.自2016年6月1日起,中心停止受理缴存比例高于12%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2016年7月1日起,中心停止受理缴存基数超过3倍和按“新人”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2.单位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规范调整工作。

3.2016年6月1日以前欠缴,且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可采取差额补缴的方式,按原政策补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4.2016年7月1日以前欠缴,且含高比例缴存“新人”的单位,可采取差额补缴的方式,按原政策补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5.单位下调缴存比例至12%的,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审批表》即可办理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6.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文章编辑:济南公积金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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